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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发K8官网下载客户端中心|国内一卡二卡三2020视频|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
文章出处:凯发k8国际首页登录 发表时间:2025-12-09 20:12:33
2014年12月★★ღ◈,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ღ◈。2014年12月30日至2015年1月29日★★ღ◈,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ღ◈,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ღ◈。之后★★ღ◈,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的意见★★ღ◈,对草案作了修改★★ღ◈,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ღ◈。2015年6月★★ღ◈,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ღ◈。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ღ◈,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ღ◈,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ღ◈,邮编★★ღ◈:100805★★ღ◈。信封上请注明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ღ◈。征求意见截止日期★★ღ◈:2015年8月5日★★ღ◈。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ღ◈,防治大气污染★★ღ◈,保障公众健康★★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ღ◈,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ღ◈,制定本法★★ღ◈。
第二条防治大气污染★★ღ◈,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ღ◈,坚持源头治理★★ღ◈,规划先行★★ღ◈,转变经济发展方式★★ღ◈,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ღ◈,调整能源结构★★ღ◈。
防治大气污染★★ღ◈,应当加强对燃煤★★ღ◈、工业★★ღ◈、机动车船★★ღ◈、扬尘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ღ◈,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ღ◈,对颗粒物★★ღ◈、二氧化硫★★ღ◈、氮氧化物★★ღ◈、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ღ◈。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ღ◈,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ღ◈,制定规划★★ღ◈,采取措施★★ღ◈,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ღ◈,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并逐步改善★★ღ◈。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ღ◈,开展对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的分析★★ღ◈,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ღ◈,发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ღ◈。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ღ◈,防止★★ღ◈、减少大气污染★★ღ◈,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ღ◈。
第七条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ღ◈,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ღ◈,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ღ◈,做到科学合理★★ღ◈。
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条件具备的地区★★ღ◈,提前执行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阶段排放限值★★ღ◈,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ღ◈。
第九条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ღ◈,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ღ◈,并征求有关部门★★ღ◈、行业协会★★ღ◈、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ღ◈。
第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大气环境质量标准★★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ღ◈,供公众查阅★★ღ◈。
第十二条制定燃煤★★ღ◈、燃油★★ღ◈、石油焦★★ღ◈、生物质燃料★★ღ◈、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ღ◈、烟花爆竹以及锅炉等产品的质量标准★★ღ◈,应当明确环境保护要求★★ღ◈。
第十三条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ღ◈,采取措施★★ღ◈,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ღ◈。
第十四条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ღ◈。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的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ღ◈。
第十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ღ◈;各省★★ღ◈、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其他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ღ◈。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ღ◈。
第十六条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ღ◈,应当报告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ღ◈。
第十七条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ღ◈,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ღ◈、技术条件适时进行评估★★ღ◈、修订★★ღ◈。
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ღ◈,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ღ◈,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ღ◈,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ღ◈。
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ღ◈、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的单位★★ღ◈,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ღ◈。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ღ◈。
新建★★ღ◈、改建★★ღ◈、扩建项目的排污许可证★★ღ◈,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依法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等情况颁发★★ღ◈;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ღ◈,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该单位近三年内大气污染物排放量★★ღ◈、总量控制和排放标准等情况颁发★★ღ◈。
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ღ◈、排放标准★★ღ◈、排放量★★ღ◈、排放浓度★★ღ◈、排放口设置★★ღ◈、排放方式★★ღ◈、监测方案★★ღ◈、大气污染防治工艺和设施★★ღ◈、大气污染防治技术要求★★ღ◈、应急措施等内容★★ღ◈。
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ღ◈。
禁止通过偷排★★ღ◈、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ღ◈、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ღ◈、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ღ◈、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ღ◈。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各地大气环境质量状况★★ღ◈、限期达标规划目标★★ღ◈、环境容量★★ღ◈、经济发展水平★★ღ◈、产业布局★★ღ◈、重点项目建设等因素★★ღ◈,科学测算各地减排潜力和新增项目排放量★★ღ◈,提出各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ღ◈,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ღ◈,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并下达实施★★ღ◈。
省★★ღ◈、自治区k8凯发国际★★ღ◈。★★ღ◈、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ღ◈,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ღ◈。
确定总量控制目标和分解总量控制指标的具体办法★★ღ◈,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ღ◈。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ღ◈,对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ღ◈。
第二十二条对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ღ◈,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ღ◈,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ღ◈。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ღ◈。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和评价规范★★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国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ღ◈,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ღ◈,统一发布全国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与管理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ღ◈,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ღ◈,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ღ◈。
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ღ◈,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ღ◈,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ღ◈。其中★★ღ◈,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ღ◈,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ღ◈,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ღ◈。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ღ◈。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ღ◈,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ღ◈、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ღ◈、数量和浓度等因素★★ღ◈,商有关部门确定★★ღ◈。
第二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的数据异常的★★ღ◈,应当及时进行调查★★ღ◈。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ღ◈、设备和产品淘汰期限★★ღ◈,并纳入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ღ◈。
生产者★★ღ◈、销售者★★ღ◈、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生产★★ღ◈、销售★★ღ◈、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目录中的设备和产品★★ღ◈。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目录中的工艺★★ღ◈。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ღ◈,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ღ◈、在线监测★★ღ◈、遥感监测★★ღ◈、远红外摄像等方式★★ღ◈,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ღ◈。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ღ◈,提供必要的资料★★ღ◈。实施检查的部门★★ღ◈、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ღ◈。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ღ◈,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ღ◈,可以对有关设施★★ღ◈、设备★★ღ◈、物品采取查封★★ღ◈、扣押等强制措施★★ღ◈。
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ღ◈,方便公众举报★★ღ◈。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的★★ღ◈,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ღ◈;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ღ◈,给予奖励★★ღ◈。
第三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ღ◈,改进能源结构★★ღ◈,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ღ◈;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ღ◈,优化煤炭使用方式★★ღ◈,减少煤炭生产★★ღ◈、使用★★ღ◈、转化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凯发K8官网下载客户端中心★★ღ◈。
第三十一条国家推行煤炭洗选加工国内一卡二卡三2020视频★★ღ◈,降低煤炭的硫分和灰分★★ღ◈,限制高硫分★★ღ◈、高灰分煤炭的开采★★ღ◈。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ღ◈,使煤炭的硫分★★ღ◈、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ღ◈;已建成的煤矿除所采煤炭属于低硫分★★ღ◈、低灰分或者根据已达标排放的燃煤电厂要求不需要洗选的以外★★ღ◈,应当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ღ◈。
第三十二条国家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经济★★ღ◈、技术政策和措施★★ღ◈,鼓励和支持洁净煤技术的开发和推广★★ღ◈。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等采用合理★★ღ◈、可行的技术措施★★ღ◈,对煤层气进行开采利用★★ღ◈,对煤矸石进行综合利用★★ღ◈。从事煤层气开采利用的★★ღ◈,煤层气排放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范★★ღ◈。
第三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ღ◈,鼓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ღ◈,推广节能环保型炉灶★★ღ◈。
第三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ღ◈,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ღ◈,逐步扩大区域范围★★ღ◈。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ღ◈。
在禁燃区内★★ღ◈,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ღ◈;禁止新建★★ღ◈、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ღ◈,已建成的★★ღ◈,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ღ◈,改用天然气★★ღ◈、液化石油气★★ღ◈、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ღ◈。
第三十六条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ღ◈,在燃煤供热地区★★ღ◈,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ღ◈。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ღ◈,不得新建★★ღ◈、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ღ◈;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ღ◈,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ღ◈。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锅炉生产★★ღ◈、进口★★ღ◈、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ღ◈;不符合标准的★★ღ◈,不得生产★★ღ◈、进口★★ღ◈、销售或者使用★★ღ◈。
第三十八条燃煤电厂和其他燃煤单位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ღ◈,配套建设除尘★★ღ◈、脱硫★★ღ◈、脱硝等装置★★ღ◈,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ღ◈。
国家鼓励燃煤单位采用先进的除尘★★ღ◈、脱硫★★ღ◈、脱硝★★ღ◈、脱汞等大气污染物协同控制的技术和装置★★ღ◈,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ღ◈。
第四十条钢铁★★ღ◈、建材★★ღ◈、有色金属★★ღ◈、石油和化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ღ◈、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ღ◈,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ღ◈,配套建设除尘★★ღ◈、脱硫★★ღ◈、脱硝等装置★★ღ◈,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ღ◈。
第四十一条生产★★ღ◈、进口★★ღ◈、销售★★ღ◈、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ღ◈,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ღ◈。国家鼓励生产★★ღ◈、进口★★ღ◈、销售和使用低毒★★ღ◈、低挥发性有机溶剂★★ღ◈。
第四十二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ღ◈,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ღ◈,并按照规定安装★★ღ◈、使用污染防治设施★★ღ◈;无法密闭的★★ღ◈,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ღ◈。
第四十三条工业涂装企业应当建立台账★★ღ◈,记录生产原料★★ღ◈、辅料的使用量★★ღ◈、废弃量★★ღ◈、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ღ◈。
第四十四条石油★★ღ◈、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ღ◈,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ღ◈、设备进行日常维护★★ღ◈、维修★★ღ◈,减少物料泄漏★★ღ◈,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ღ◈。
储油储气库★★ღ◈、加油加气站★★ღ◈、原油成品油码头★★ღ◈、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ღ◈、气罐车等★★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ღ◈。
第四十五条钢铁★★ღ◈、建材★★ღ◈、有色金属★★ღ◈、石油★★ღ◈、化工★★ღ◈、制药★★ღ◈、矿产开采等企业★★ღ◈,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ღ◈,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ღ◈,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ღ◈。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ღ◈、防尘围挡★★ღ◈、遮盖★★ღ◈、及时清扫★★ღ◈、洒水等措施★★ღ◈,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ღ◈、传输★★ღ◈、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ღ◈。
第四十六条工业生产★★ღ◈、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ღ◈,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ღ◈,应当进行污染防治处理★★ღ◈。
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的★★ღ◈,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ღ◈。在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期间确需排放可燃性气体的★★ღ◈,应当将排放的可燃性气体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凯发k8国际首页★★ღ◈,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ღ◈,按照要求限期修复或者更新★★ღ◈。
第四十七条国家倡导绿色出行★★ღ◈,根据城市规划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ღ◈,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ღ◈,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ღ◈。
国家采取财政★★ღ◈、税收★★ღ◈、政府采购等措施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船★★ღ◈,限制高油耗★★ღ◈、低能效机动车船等的发展★★ღ◈,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耗★★ღ◈。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应当对新生产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检验★★ღ◈。经检验合格的凯发K8官网下载客户端中心★★ღ◈,方可出厂销售★★ღ◈。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ღ◈、质量监督★★ღ◈、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ღ◈,通过现场检查★★ღ◈、抽样检测等方式★★ღ◈,加强对新生产★★ღ◈、销售机动车★★ღ◈、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ღ◈。
第五十条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ღ◈,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ღ◈。经检验合格的★★ღ◈,方可上道路行驶★★ღ◈。未经检验合格的★★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ღ◈。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ღ◈,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ღ◈,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ღ◈,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ღ◈,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ღ◈,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ღ◈。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ღ◈。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生产★★ღ◈、进口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生产★★ღ◈、进口机动车车型的尾气排放检验信息★★ღ◈、排放控制技术信息和有关维修技术信息★★ღ◈。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在用机动车进行维修★★ღ◈,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ღ◈。交通运输★★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监督管理★★ღ◈。
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ღ◈。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ღ◈。
第五十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ღ◈、住房城乡建设★★ღ◈、农业行政★★ღ◈、水行政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ღ◈,排放不合格的★★ღ◈,不得使用★★ღ◈。
第五十四条国家倡导环保驾驶★★ღ◈,鼓励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需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ღ◈。
生产企业获知机动车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排放★★ღ◈,属于设计★★ღ◈、生产缺陷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的★★ღ◈,应当召回★★ღ◈。未召回的★★ღ◈,由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ღ◈。
第五十六条在用重型柴油车★★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ღ◈,不能达标排放的★★ღ◈,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ღ◈。
第五十七条在用机动车经维修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ღ◈,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ღ◈,应当强制报废★★ღ◈,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ღ◈,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ღ◈、拆解★★ღ◈、销毁等处理★★ღ◈。
第五十八条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ღ◈,可以规定限制机动车通行的类型★★ღ◈、区域和时间★★ღ◈,并向社会公告★★ღ◈。
限制机动车通行的类型★★ღ◈、区域和时间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ღ◈、企业事业单位★★ღ◈、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ღ◈。
第五十九条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发动机及有关设备进行排放检验★★ღ◈。经检验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ღ◈,船舶方可运营★★ღ◈。
第六十条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ღ◈。远洋船舶靠港后应当使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船舶用燃油★★ღ◈。
新建码头应当规划★★ღ◈、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ღ◈;已建成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ღ◈。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ღ◈。
第六十一条禁止生产★★ღ◈、进口★★ღ◈、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ღ◈、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ღ◈;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ღ◈;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ღ◈、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销售渣油和重油★★ღ◈。
第六十二条发动机油★★ღ◈、氮氧化物还原剂★★ღ◈、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有害物质含量和其他大气环境保护指标★★ღ◈,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ღ◈,不得损害机动车船污染控制装置效果和耐久性★★ღ◈,不得增加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ღ◈。
第六十三条国家积极推进民用航空器的大气污染防治★★ღ◈,鼓励在使用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ღ◈。
第六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ღ◈,保持道路清洁★★ღ◈,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ღ◈,扩大绿地★★ღ◈、水面★★ღ◈、湿地和铺装面积★★ღ◈,防治扬尘污染★★ღ◈。
住房城乡建设★★ღ◈、市容环境卫生★★ღ◈、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ღ◈,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ღ◈,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ღ◈。
第六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ღ◈,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ღ◈。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ღ◈。
从事房屋建筑★★ღ◈、市政基础设施建设★★ღ◈、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ღ◈,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ღ◈。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密闭围挡★★ღ◈,并采取覆盖★★ღ◈、分段作业★★ღ◈、择时施工★★ღ◈、洒水抑尘★★ღ◈、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凯发k8娱乐★★ღ◈,★★ღ◈。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ღ◈,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ღ◈;超过三个月的★★ღ◈,应当进行绿化★★ღ◈。建筑土方★★ღ◈、工程渣土★★ღ◈、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ღ◈,在场地内堆存的★★ღ◈,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ღ◈。工程渣土★★ღ◈、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ღ◈。
第六十六条运输和装卸煤炭★★ღ◈、垃圾★★ღ◈、渣土★★ღ◈、砂石★★ღ◈、土方★★ღ◈、灰浆等散装★★ღ◈、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ღ◈,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ღ◈。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ღ◈、广场★★ღ◈、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ღ◈,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ღ◈,防治扬尘污染★★ღ◈。
第六十七条市政河道以及河道沿线★★ღ◈、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以及其他城镇裸露地面★★ღ◈,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组织实施绿化或者透水铺装★★ღ◈。
第六十八条煤炭★★ღ◈、水泥★★ღ◈、石灰★★ღ◈、石膏★★ღ◈、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贮存★★ღ◈,不能密闭的★★ღ◈,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ღ◈,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ღ◈。
第七十条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改进施肥方式★★ღ◈,科学合理施用肥料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ღ◈,减少氨★★ღ◈、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ღ◈。
第七十一条畜禽养殖厂★★ღ◈、养殖小区应当及时对污水★★ღ◈、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ღ◈、贮存★★ღ◈、清运和无害化处理★★ღ◈,防止排放恶臭气体★★ღ◈。
第七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ღ◈,对秸秆★★ღ◈、落叶★★ღ◈、杂草进行肥料化★★ღ◈、饲料化★★ღ◈、能源化★★ღ◈、工业原料化★★ღ◈、食用菌基料化等综合利用★★ღ◈,加大对秸秆还田★★ღ◈、收集一体化农业机械的财政补贴力度★★ღ◈。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秸秆收集★★ღ◈、贮运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ღ◈,采用财政补贴等措施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开展秸秆收集★★ღ◈、贮运和综合利用服务★★ღ◈。
第七十三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ღ◈、机场周围★★ღ◈、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ღ◈、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ღ◈。
第七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ღ◈,根据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ღ◈,公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ღ◈,实行风险管理★★ღ◈。
排放前款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ღ◈,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ღ◈,评估环境风险★★ღ◈、排查环境安全隐患★★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ღ◈。
第七十五条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ღ◈,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ღ◈,配备有效的净化装置★★ღ◈,实现达标排放★★ღ◈。
第七十六条生产经营活动产生恶臭气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科学选址★★ღ◈,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ღ◈,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ღ◈,防止排放恶臭气体★★ღ◈,减少对公众健康的影响★★ღ◈。
第七十七条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ღ◈,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ღ◈,使油烟达标排放★★ღ◈,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污染★★ღ◈。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ღ◈、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ღ◈、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ღ◈、改建★★ღ◈、扩建产生油烟★★ღ◈、异味★★ღ◈、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ღ◈。
第七十八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ღ◈、油毡★★ღ◈、橡胶★★ღ◈、塑料★★ღ◈、皮革★★ღ◈、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ღ◈。
禁止生产★★ღ◈、销售和燃放未达到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ღ◈。
第八十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ღ◈,防止影响周边环境★★ღ◈。
第八十一条国家鼓励★★ღ◈、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的生产和使用★★ღ◈,逐步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产量国内一卡二卡三2020视频★★ღ◈,直至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ღ◈。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主体功能区划★★ღ◈、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传输扩散规律★★ღ◈,划定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ღ◈,报国务院批准★★ღ◈。
第八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ღ◈、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凯发K8官网下载客户端中心★★ღ◈,根据重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大气环境承载能力★★ღ◈,制定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行动计划★★ღ◈,明确控制目标★★ღ◈,优化区域经济布局★★ღ◈,统筹交通管理★★ღ◈,发展清洁能源★★ღ◈,提出重点防治任务和措施★★ღ◈,促进重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ღ◈。
第八十四条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ღ◈,结合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产业发展实际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ღ◈,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ღ◈、能耗★★ღ◈、安全★★ღ◈、质量等要求★★ღ◈。
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实施更严格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ღ◈,统一在用机动车检验方法和限值★★ღ◈,并配套供应合格的车用燃油★★ღ◈。
第八十五条编制可能对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有关工业园区★★ღ◈、开发区★★ღ◈、区域产业和发展等规划★★ღ◈,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与重点区域内有关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会商★★ღ◈,会商意见及其采纳情况作为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以及规划审批的重要依据★★ღ◈。
第八十六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ღ◈、改建★★ღ◈、扩建用煤项目的★★ღ◈,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ღ◈。
第八十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ღ◈、污染源监测信息共享机制★★ღ◈,利用监测★★ღ◈、模拟以及卫星★★ღ◈、航测★★ღ◈、遥感等新技术分析重点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的总体变化趋势及其相互影响★★ღ◈。
第八十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ღ◈、跨区域执法★★ღ◈、交叉执法★★ღ◈。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ღ◈,建立重点区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ღ◈。可能发生区域重污染天气的★★ღ◈,应当及时向重点区域内有关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通报★★ღ◈。
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ღ◈、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ღ◈。
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ღ◈、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县级人民政府★★ღ◈,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ღ◈,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ღ◈,并向社会公布★★ღ◈。
第九十一条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ღ◈、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建立会商机制★★ღ◈,进行大气环境质量预报★★ღ◈。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ღ◈,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ღ◈。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ღ◈、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ღ◈,进行综合研判★★ღ◈,确定预警等级并及时发出预警★★ღ◈。预警等级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ღ◈。
预警信息发布后★★ღ◈,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电视★★ღ◈、广播★★ღ◈、网络★★ღ◈、短信等可能的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ღ◈,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ღ◈。
第九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ღ◈,及时启动应急预案★★ღ◈,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ღ◈、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ღ◈、禁止燃放烟花爆竹★★ღ◈、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ღ◈、停止露天烧烤★★ღ◈、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体育活动★★ღ◈、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ღ◈。
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ღ◈,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ღ◈,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ღ◈,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ღ◈,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环境评估★★ღ◈。★★ღ◈。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ღ◈、停产整治★★ღ◈,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ღ◈;情节严重的★★ღ◈,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ღ◈,责令停业★★ღ◈、关闭★★ღ◈: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ღ◈,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拒不改正的★★ღ◈,责令停产整治★★ღ◈: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ღ◈,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ღ◈;
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ღ◈,生产★★ღ◈、销售★★ღ◈、进口或者使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生产★★ღ◈、销售★★ღ◈、进口或者使用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设备和产品★★ღ◈,采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ღ◈,或者将淘汰的设备和产品转让给他人使用的★★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ღ◈、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责令改正★★ღ◈,没收违法所得★★ღ◈,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ღ◈;拒不改正的★★ღ◈,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ღ◈,责令停业★★ღ◈、关闭★★ღ◈。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ღ◈,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ღ◈。
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ღ◈,煤矿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煤炭洗选设施的★★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ღ◈,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ღ◈;拒不改正的★★ღ◈,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ღ◈,责令停业★★ღ◈、关闭★★ღ◈。
违反本法规定★★ღ◈,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ღ◈、关闭★★ღ◈。
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ღ◈,没收原材料★★ღ◈、产品和违法所得★★ღ◈,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ღ◈:
(三)生产★★ღ◈、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ღ◈、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ღ◈、发动机油★★ღ◈、氮氧化物还原剂★★ღ◈、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ღ◈;
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ღ◈,没收原材料★★ღ◈、产品和违法所得★★ღ◈,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ღ◈;构成走私的★★ღ◈,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ღ◈:
(三)进口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ღ◈、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ღ◈、发动机油★★ღ◈、氮氧化物还原剂★★ღ◈、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ღ◈。
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ღ◈,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煤炭的★★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ღ◈,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ღ◈。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法规定★★ღ◈,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ღ◈、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ღ◈,在禁燃区内新建★★ღ◈、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ღ◈,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ღ◈,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ღ◈、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凯发K8官网下载客户端中心★★ღ◈,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ღ◈,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ღ◈,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
违反本法规定★★ღ◈,生产★★ღ◈、进口★★ღ◈、销售或者使用未达到规定标准的锅炉★★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ღ◈。
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ღ◈,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拒不改正的★★ღ◈,责令停产整治★★ღ◈:
(一)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ღ◈,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ღ◈,未按照规定安装★★ღ◈、使用污染防治设施★★ღ◈,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ღ◈;
(三)石油★★ღ◈、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ღ◈,未采取措施对管道★★ღ◈、设备进行日常维护★★ღ◈、维修★★ღ◈,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ღ◈;
(四)储油储气库★★ღ◈、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ღ◈、气罐车等★★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ღ◈;
(五)钢铁★★ღ◈、建材★★ღ◈、有色金属★★ღ◈、石油★★ღ◈、化工★★ღ◈、制药★★ღ◈、矿产开采等企业★★ღ◈,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ღ◈、密闭★★ღ◈、防尘围挡★★ღ◈、遮盖★★ღ◈、及时清扫★★ღ◈、洒水等方式★★ღ◈,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ღ◈;
(六)工业生产★★ღ◈、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ღ◈,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ღ◈,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ღ◈,未及时修复★★ღ◈、更新的★★ღ◈。
第一百零四条违反本法规定★★ღ◈,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ღ◈,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ღ◈,没收违法所得★★ღ◈,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ღ◈,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ღ◈、非道路移动机械★★ღ◈;拒不改正的★★ღ◈,责令停产整治★★ღ◈,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ღ◈。
违反本法规定★★ღ◈,机动车★★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采取发动机★★ღ◈、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ღ◈、以次充好★★ღ◈,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ღ◈,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治★★ღ◈,没收违法所得★★ღ◈,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ღ◈,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ღ◈、非道路移动机械★★ღ◈,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ღ◈。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ღ◈,销售★★ღ◈、进口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ღ◈、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ღ◈,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ღ◈,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ღ◈、非道路移动机械★★ღ◈;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ღ◈,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国内一卡二卡三2020视频★★ღ◈。
违反本法规定★★ღ◈,销售的机动车★★ღ◈、非道路移动机械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的★★ღ◈,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ღ◈、更换★★ღ◈、退货★★ღ◈;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ღ◈,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ღ◈。
第一百零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凯发K8官网下载客户端中心★★ღ◈,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达标★★ღ◈。
第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ღ◈,机动车生产★★ღ◈、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ღ◈、进口机动车车型的尾气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排放控制技术信息的★★ღ◈,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ღ◈,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
违反本法规定★★ღ◈,机动车生产★★ღ◈、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ღ◈、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有关维修技术信息的★★ღ◈,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ღ◈,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ღ◈,伪造机动车★★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ღ◈,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并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ღ◈。
违反本法规定★★ღ◈,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ღ◈,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ღ◈。
违反本法规定★★ღ◈,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的★★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ღ◈,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ღ◈;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ღ◈。
第一百零九条违反本法规定★★ღ◈,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ღ◈。
违反本法规定★★ღ◈,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限制机动车通行的区域和时间内上道路行驶的国内一卡二卡三2020视频★★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ღ◈。
第一百一十条违反本法规定★★ღ◈,使用排放检验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ღ◈,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安装★★ღ◈、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ღ◈,处五千元的罚款★★ღ◈。
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ღ◈,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ღ◈,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拒不改正的★★ღ◈,责令停工整治★★ღ◈: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ღ◈,或者未采取覆盖★★ღ◈、分段作业★★ღ◈、择时施工★★ღ◈、洒水抑尘★★ღ◈、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ღ◈;
违反本法规定★★ღ◈,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ღ◈,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的★★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ღ◈。
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ღ◈,运输和装卸煤炭★★ღ◈、垃圾★★ღ◈、渣土★★ღ◈、砂石国内一卡二卡三2020视频★★ღ◈、土方★★ღ◈、灰浆等散装★★ღ◈、流体物料的车辆★★ღ◈,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ღ◈,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ღ◈;拒不改正的★★ღ◈,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ღ◈。
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ღ◈,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拒不改正的★★ღ◈,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ღ◈: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ღ◈,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ღ◈,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ღ◈;
(五)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ღ◈,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ღ◈、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ღ◈;
(六)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ღ◈,配备净化装置的★★ღ◈;
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ღ◈,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ღ◈、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ღ◈,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ღ◈,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ღ◈;拒不改正的★★ღ◈,责令停业整治★★ღ◈。
违反本法规定★★ღ◈,在居民住宅楼★★ღ◈、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ღ◈、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ღ◈、改建★★ღ◈、扩建产生油烟★★ღ◈、异味★★ღ◈、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的★★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ღ◈;拒不改正的★★ღ◈,予以关闭★★ღ◈,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
违反本法规定★★ღ◈,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ღ◈,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ღ◈,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ღ◈。
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ღ◈,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ღ◈,焚烧沥青★★ღ◈、油毡★★ღ◈、橡胶★★ღ◈、塑料★★ღ◈、皮革★★ღ◈、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ღ◈,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国内一卡二卡三2020视频★★ღ◈,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对个人处五百元的罚款★★ღ◈。
违反本法规定★★ღ◈,在人口集中地区★★ღ◈、机场周围★★ღ◈、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ღ◈、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ღ◈,处五百元的罚款★★ღ◈。
违反本法规定★★ღ◈,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罚款★★ღ◈。
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ღ◈,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ღ◈,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ღ◈,影响周边环境的★★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ღ◈,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ღ◈;拒不改正的★★ღ◈,责令停业整治★★ღ◈。
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ღ◈,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ღ◈,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ღ◈。
违反本法规定★★ღ◈,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
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ღ◈,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ღ◈。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ღ◈,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ღ◈;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ღ◈,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ღ◈。
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ღ◈,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ღ◈,受到罚款处罚★★ღ◈,被责令改正★★ღ◈,拒不改正的★★ღ◈,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ღ◈,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ღ◈:
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ღ◈,对举报人以解除★★ღ◈、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ღ◈。
第一百二十一条排放大气污染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ღ◈,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ღ◈。
第一百二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ღ◈、玩忽职守★★ღ◈、徇私舞弊的★★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分★★ღ◈。
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ღ◈。会后★★ღ◈,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各省(区★★ღ◈、市)和中央有关单位★★ღ◈、高等院校★★ღ◈、行业协会等征求意见★★ღ◈。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ღ◈,征求社会公众意见★★ღ◈。法律委员会★★ღ◈、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ღ◈,听取有关部门★★ღ◈、企业和专家等的意见★★ღ◈。法律委员会★★ღ◈、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北京★★ღ◈、云南★★ღ◈、河北★★ღ◈、黑龙江和山西调研★★ღ◈,并结合国务院关于研究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反馈报告★★ღ◈,就修订草案中的主要问题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ღ◈,共同研究★★ღ◈。法律委员会于6月2日召开会议★★ღ◈,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ღ◈,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ღ◈。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ღ◈、国务院法制办公室★★ღ◈、环境保护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ღ◈。6月17日★★ღ◈,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ღ◈,再次进行了审议★★ღ◈。现将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主要问题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ღ◈:
一★★ღ◈、修订草案第八条★★ღ◈、第九条对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作了规定★★ღ◈。有的部门★★ღ◈、企业和社会公众提出★★ღ◈,科学合理的环保标准是防治大气污染的重要依据★★ღ◈。目前★★ღ◈,制定环保标准公众参与不充分★★ღ◈,执行效果不理想★★ღ◈,建议对标准的制定进行规范★★ღ◈。法律委员会经研究★★ღ◈,建议增加规定★★ღ◈:一是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ღ◈,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ღ◈,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ღ◈,做到科学合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ღ◈。二是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ღ◈,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条)★★ღ◈。三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大气环境质量标准★★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ღ◈,供公众查阅★★ღ◈。(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
二k8凯发★★ღ◈!★★ღ◈、修订草案第十一条对未达标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作了规定★★ღ◈。有的常委委员★★ღ◈、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ღ◈,目前多数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不达标★★ღ◈,应当完善限期达标规划的考核监督机制★★ღ◈,强化这一制度的作用★★ღ◈。法律委员会经研究★★ღ◈,建议增加规定★★ღ◈:一是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ღ◈;各省★★ღ◈、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其他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ღ◈。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ღ◈。二是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ღ◈,应当报告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ღ◈。(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
三★★ღ◈、修订草案第十九条第一款中规定★★ღ◈,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ღ◈,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ღ◈,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ღ◈。有的部门★★ღ◈、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ღ◈,在实践中★★ღ◈,有的排污单位为了逃避监管★★ღ◈,私自改动监测设备的硬件★★ღ◈、软件或者工作方式★★ღ◈,致使数据失实失真★★ღ◈,建议加强监管★★ღ◈,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ღ◈。法律委员会经研究★★ღ◈,建议增加规定★★ღ◈: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的数据异常的★★ღ◈,应当及时进行调查★★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ღ◈、损毁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ღ◈。(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
四★★ღ◈、修订草案第四章第一节对燃煤大气污染防治作了规定★★ღ◈。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ღ◈、部门和地方提出★★ღ◈,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是造成当前大气污染的主要原因★★ღ◈,尤其是民用散烧煤造成的污染很严重★★ღ◈。当前★★ღ◈,应当重点做好煤炭的减量化和清洁化利用★★ღ◈,加强全过程控制★★ღ◈。法律委员会经研究★★ღ◈,建议作如下修改★★ღ◈:一是提高洗选比例★★ღ◈,规定已建成的煤矿除所采煤炭属于低硫分★★ღ◈、低灰分或者根据已达标排放的燃煤电厂要求不需要洗选的以外★★ღ◈,应当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一条第一款)★★ღ◈。二是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ღ◈,鼓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四条)★★ღ◈。三是规定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ღ◈,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六条)★★ღ◈。四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锅炉生产★★ღ◈、进口★★ღ◈、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ღ◈;不符合标准的★★ღ◈,不得生产★★ღ◈、进口★★ღ◈、销售或者使用★★ღ◈。(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七条)
五★★ღ◈、修订草案第四章第三节对机动车船大气污染防治作了规定★★ღ◈。有的常委委员★★ღ◈、部门★★ღ◈、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ღ◈,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燃油污染是雾霾的重要成因★★ღ◈,建议采取措施加强监管★★ღ◈,同时★★ღ◈,引导社会公众减少机动车出行中的污染排放★★ღ◈。法律委员会经研究★★ღ◈,建议增加规定★★ღ◈:一是国家倡导环保驾驶★★ღ◈,鼓励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需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四条)★★ღ◈。二是在用重型柴油车★★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ღ◈,不能达标排放的★★ღ◈,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六条)★★ღ◈。三是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ღ◈,远洋船舶靠港后应当使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船舶用燃油★★ღ◈。新建码头应当规划★★ღ◈、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ღ◈;已建成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ღ◈。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ღ◈。(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条)
六★★ღ◈、修订草案第四十五条规定★★ღ◈,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ღ◈,可以规定限制★★ღ◈、禁止机动车通行的类型★★ღ◈、排放控制区域和时间★★ღ◈,并向社会公告★★ღ◈。有些常委委员★★ღ◈、部门★★ღ◈、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ღ◈,对机动车采取限行★★ღ◈、禁行的措施★★ღ◈,涉及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ღ◈,建议对此规定更加严格的程序★★ღ◈。法律委员会经研究★★ღ◈,建议可先增加规定★★ღ◈,限制机动车通行的类型★★ღ◈、区域和时间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ღ◈、企业事业单位★★ღ◈、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八条第二款)★★ღ◈。同时★★ღ◈,对这个问题再继续深入研究★★ღ◈。
七★★ღ◈、修订草案第五十条对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作了规定★★ღ◈。有的部门★★ღ◈、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ღ◈,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规定得不够清晰★★ღ◈,应当明确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ღ◈,并加强社会监督★★ღ◈。法律委员会经研究★★ღ◈,建议作如下修改★★ღ◈:一是将第一款修改为★★ღ◈,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ღ◈,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ღ◈;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ღ◈。二是增加规定★★ღ◈,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ღ◈、负责人★★ღ◈、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有关信息★★ღ◈。(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五条第一款★★ღ◈、第四款)
八★★ღ◈、修订草案第四章第五节中对农业大气污染防治作了规定★★ღ◈。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ღ◈、部门★★ღ◈、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ღ◈,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也是大气污染源之一★★ღ◈,尤其是秸秆集中焚烧对大气环境影响较大★★ღ◈,应当按照“疏堵结合★★ღ◈,以疏为主”的思路对此作出规定★★ღ◈。此外★★ღ◈,还应进一步完善有关农药★★ღ◈、化肥★★ღ◈、畜禽养殖等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定★★ღ◈。法律委员会经研究★★ღ◈,建议作如下修改★★ღ◈:一是规定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改进施肥方式★★ღ◈,科学合理施用肥料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ღ◈,减少氨国内一卡二卡三2020视频★★ღ◈、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十条)★★ღ◈。二是规定畜禽养殖厂★★ღ◈、养殖小区应当及时对污水★★ღ◈、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ღ◈、贮存★★ღ◈、清运和无害化处理★★ღ◈,防止排放恶臭气体(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十一条)★★ღ◈。三是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ღ◈,对秸秆★★ღ◈、落叶★★ღ◈、杂草进行肥料化★★ღ◈、饲料化★★ღ◈、能源化★★ღ◈、工业原料化★★ღ◈、食用菌基料化等综合利用★★ღ◈,加大对秸秆还田★★ღ◈、收集一体化农业机械的财政补贴力度★★ღ◈。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秸秆收集★★ღ◈、贮运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ღ◈,采用财政补贴等措施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开展秸秆收集★★ღ◈、贮运和综合利用服务★★ღ◈。(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十二条)
九★★ღ◈、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ღ◈、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加大对大气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ღ◈,提高违法成本★★ღ◈。有的常委委员★★ღ◈、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ღ◈,修订草案规定的罚款幅度过大★★ღ◈,容易造成裁量权滥用★★ღ◈,建议细化★★ღ◈。法律委员会经研究★★ღ◈,建议作如下修改★★ღ◈:一是对新增的义务性规定明确相应法律责任(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十五条第一项★★ღ◈、第九十八条第四项★★ღ◈、第一百零一条★★ღ◈、第一百一十条)★★ღ◈。二是对修订草案有义务性规定但没有明确处罚的★★ღ◈,增加了处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十五条第四项★★ღ◈、第一百条★★ღ◈、第一百零三条第三项★★ღ◈、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八项★★ღ◈、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ღ◈。三是将有幅度的罚款修改为定额罚款★★ღ◈。(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百零八条第三款★★ღ◈、第一百一十条★★ღ◈、第一百一十五条)
另外★★ღ◈,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ღ◈、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ღ◈,应当做好本法与环境保护法的衔接★★ღ◈,既要体现环境保护法的原则和精神★★ღ◈,又不能对其简单重复★★ღ◈。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ღ◈,环境保护法是环境保护领域的基础性★★ღ◈、综合性法律★★ღ◈,其确立的基本制度和原则都适用于大气污染防治★★ღ◈,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为单行法应当重点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特点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ღ◈。据此★★ღ◈,建议删去修订草案中部分与环境保护法重复的内容★★ღ◈,同时★★ღ◈,在有关章节中完善具体规定★★ღ◈。


